close

  張貼新成屋“決定”後拆房 城管局被房東告了
  一審: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形式搜尋行銷違法,判決其無效
  製圖/武亞新
  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訊(記者李輝)11月20日記者獲悉,被稱為我省行政裝潢案件集中管轄首案的韓某狀告安寧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一案由城關區法院一審作出宣判。法院認為,安寧城管執法局用直接將文書張貼於韓某所建經營用房之處的形式進行送達,應當認定為違反法律規定,視為沒有送達,沒有依法完成送達的行政決定應當認定無效。據此,判決安寧城管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1985年,蘭州男子韓某經安寧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批准,在邱家灣道路南側修建營業用房60平方米,後其在該建築地有巢氏房屋基上加蓋了一層,將使用面積擴大到126平方米。正是這新增的66平方米,在2011年安寧區邱家灣舊城改造區域內房屋征收調查登記過程中,被髮現有違法建設的嫌疑。2012年5月5日,蘭州市安寧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韓某所建房屋為違法建設,責令當事人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兩天內自行拆除所建違法建設。之後,將該處罰決定張貼於韓某所建房屋大門上。同年5月8日,安寧執法局以韓某不自拆又不找相關部門協調處理為由將126平方米用房進行了拆除。
  安寧執法局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韓某正在外地出差,兩日後當他回到蘭州,卻看到他的房屋只剩下一片廢住商墟和滿地的瓦礫。對此,韓某以行政違法為由,將安寧區執法局告上法庭。
  城關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行政處罰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本案中,安寧執法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所確定的被處罰人是韓某,安寧執法局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應當按照2007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如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本案中,安寧執法局採用直接將文書張貼於原告所建經營用房之處的形式進行送達,應當認定為違反法律規定,視為沒有送達,沒有依法完成送達的行政決定應當認定無效。故法院判決,確認被告蘭州市安寧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於2012年5月5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原標題:蘭州:張貼“決定”後拆房 城管局被房東告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c20hcsux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